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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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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中医药管理局、疾控局,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6〕5号),为做好我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推动跨部门信息互通共享,落实“身后一件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以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全面推进电子证照应用为核心,严格落实国家统一标准,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2026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全国统一制式证明,2027年1月起全省所有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机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纸质版和电子证照实现同步签发,电子证照及存根式样、纸质版式样附后(见附件1、2)。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确保信息采集及时准确、数据质量持续提升、跨部门数据实时共享,实现《死亡证明》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支撑“身后一件事”集成办理,切实减轻群众办事负担,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
(一)规范证明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统一执行全国制式模板、编码规则和填写规范,加强《死亡证明》申领、调查、审核、签发、补发、注销全流程管理,从严界定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签发权限,严禁随意开具、违规补改、空白留存等行为,压实医疗卫生机构及经办医师主体责任,健全台账管理、逐级审核和档案留存制度,切实维护《死亡证明》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签发流程。按照国家规定,细化死亡申报、现场调查、资质核验、医师研判、审核签发等全链条工作流程。
1.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落实申领人身份核验、代办委托手续、申领材料留存等流程。《死亡证明》申领主体为逝者近亲属,包括逝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逝者近亲属无法到场,可以委托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人员代为申领。逝者无近亲属的,可以由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申领。逝者无近亲属且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可以由其生前所在民政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或组织申领。申领《死亡证明》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逝者近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逝者近亲属有效签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见附件3)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尚未登记户籍的新生儿死亡,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新生儿母亲住院分娩病历等佐证资料。院外死亡的,还需提供逝者相关病史或案(事)件证明等材料以及逝者近亲属有效签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见附件4)。
2.界定死亡场景。准确区分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死亡(含来院途中正常死亡)、院外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以及境外死亡等不同情形,准确开具《死亡证明》。
(1)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助理)医师。
(2)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及其对死因的调查情况签发《死亡证明》,填写责任人为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由逝者近亲属、生前所在民政服务机构、村(居)委会等个人、单位或组织负责提供。
(3)境外死亡的,逝者近亲属持逝者出入境记录、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死亡证明、逝者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领《死亡证明》。
(4)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由案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3.严格签发标准。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在填写逝者死亡信息时,要确保内容准确完整,严禁随意填报、违规签发、私自涂改和擅自补换证明。对于死因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1日内签发《死亡证明》,加盖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明专用章后生效。证明签发后,逝者近亲属确有证据证明死亡时间、原因或基本信息有误的,凭逝者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逝者病历、居民户口簿、原《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重新签发一次,同时注销原《死亡证明》。纸质版证明遗失的,由原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如有其他逝者近亲属代办申请补发,须持有原申领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补发纸质版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联至第四联。
(三)严格使用要求。统一规范证照领用、使用、核验、归档及复用全链条标准,《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逝者亲属可任选其一办理相关手续。持《死亡证明》第二、三联或电子证照向公安部门申报户籍注销,公安部门凭第二联或电子证照办结手续,并在第三联加盖公章(电子公章);持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到殡仪馆办理遗体接运、火化,殡仪馆依规核验后办理殡葬业务;《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一联由出具单位永久存档,第二联由逝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存档,第三联由逝者近亲属留存,第四联由殡仪馆收集存档。《死亡证明》纸质版由医疗卫生机构打印,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纸质版四联单。疾控部门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必要信息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四)规范信息上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和电子证照存根通过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上传至全省死亡信息登记系统,省级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将信息推送国家智慧健康信息平台。省市县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中医、疾控部门按职责共享相关信息,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证照共享使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校核,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一)卫生健康部门。省卫生健康委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式,统筹建设全省死亡信息登记系统,协调省大数据中心建立电子证照信息库,实现所有符合签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时调用电子印章。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工作组织实施,指导使用非省级统建基层云HIS系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HIS改造,与省级统建平台进行对接;使用省级统建基层云HIS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平台自动提取相关数据。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要求,强化权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二)公安部门。负责检验鉴定非正常死亡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对持《死亡证明》原件及电子证照办理户籍注销业务的,永久留存业务台账。通过甘肃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对政府部门提供户籍注销信息核验。
(三)民政部门。负责建立辖区遗体火化信息库,提供殡仪馆联系方式,督促辖区各殡仪馆严格凭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纸质或电子证照,开展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殡葬服务。如有遗体状况、死因情况与证照登记信息不符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开展跨部门数据比对校核工作。
(四)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死亡证明》签发工作行业指导、日常监管与业务培训,规范死因登记、证照管理及使用,配合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数据质控和联合核查工作。
(五)疾控部门。省市县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居民死亡信息数据收集、质量控制、统计分析、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根据公安部门推送的非正常死亡、户籍销户等信息做好数据核查。
(一)启用纸质新版证明。2026年7月1日起,启用国家新版《死亡证明》纸质版和电子证照。暂不具备电子证照签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新版《死亡证明》纸质版办理业务,在系统改造完成之后启用电子证照。
(二)省级统建信息系统。2026年12月底前,省卫生健康委完成甘肃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建设,完成省级统建基层云HIS系统模块适配改造,协调建成《死亡证明》电子证照(签章)信息库。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与省级统建系统对接,实现属地《死亡证明》电子证照签发。
(三)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2027年1月1日起,全省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现《死亡证明》纸质版和电子证照同步签发,完成属地居民死亡数据汇集、数据质量检查评估,通过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国家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死亡证明》电子证照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要求,建立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堵点难点问题,细化工作任务、压实岗位责任,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同。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指导,重点核查制度执行、流程规范、数据质量、电子证照推进及跨部门协同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数据质量差、违规签发使用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县相关部门要组织《死亡证明》管理、签发、使用、报告全流程业务球盟会官方网站培训,实现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公安民政窗口人员全覆盖,统一政策口径和操作标准。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村委会社区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死亡证明》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申领方式和使用流程,引导群众规范使用电子证照。
2026年7月1日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失效并停止执行。